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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印发《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

点击:2752次 发布日期:2023-12-05

12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下文简称“指南”),明确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在城市道路、公路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上,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适用本指南。


指南指出,为保障运输安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运输服务应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并依法通过道路交通安全评估。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可在物理封闭、相对封闭或路况简单的固定线路、交通安全可控场景下进行;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可在交通状况良好、交通安全可控场景下进行;审慎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在点对点干线公路运输或交通安全可控的城市道路等场景下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禁止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指南指出,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登记相应经营业务类别;出租汽车客运(网约车)、道路旅客运输应依法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的,应符合国家及运营地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运营要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经营许可资质。城市客运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可与汽车生产企业组成联合体开展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为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从事自动驾驶汽车运输经营服务提供办理渠道。


指南指出,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随车配备1名驾驶员或运行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统称“安全员”)。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原则上随车配备安全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应随车配备1名安全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指定的区域运营时可使用远程安全员,远程安全员人车比不得低于 1:3。安全员应当接受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和所从事相关运输业务培训,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级别自动驾驶系统操作技能,熟知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线路情况,具备紧急状态下接管车辆等应急处置能力。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变更或更新升级后,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要及时加强对安全员在岗培训,确保其及时掌握新功能、新技术、新要求。安全员应符合交通运输领域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取得相应业务类别的从业资格。


指南指出,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实施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安全评估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计划等。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在正式运营前要制定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保障方案,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运行条件、人员配备情况、运营安全风险清单、分级管控措施、突发情况应对措施等。


指南指出,自动驾驶汽车应在车身以醒目图案、文字或颜色标识,明确向其他交通参与者告知其自动驾驶身份。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通过播放视频或张贴标识等方式,向乘客告知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安全乘车知识、安全设施使用方法、紧急逃生方法等事项。